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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一物流零担托运/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零点零一立方米(单件重量十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于一点五立方米;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二百千克;货物的长、宽、高度分别不超过三点五米、一点五米和一点三米。
  逾限零担货物的托运,由承运人根据起运、中转和到达站的搬运、装卸能力及协议与托运方协商办理。
 下列货物一般不予办理零担货物运输:
      一、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及鲜活物品。
      上述货物,承运人有条件受理的,按承托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二、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三、运费标准与结算:
(1) 凡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目、费率、票据和结算方式,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它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2) 零担货物运输运杂费费目、费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和《汽车零担货物运价补充规定》、《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执行。
    (3) 零担货物的重量、里程、计费单位:
    (一)、零担货物以千克为重量单位,起码重量为十千克,不足十千克者,按十千克计算,超过十千克者以实际重量计算,尾数不足十千克时,四舍五入。
    (二)、零担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计算,未核定的里程按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的单位为:公里,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零担货物重要的确定:一般货物按毛重计算;轻泡货物(一千克重的货物,体积超过三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货物,重量不足三百三十三千克)以货物包装的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以三立方分米折算一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三百三十三千克重量计算。
    (四)、零担货物运费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每张零担货票的起码运费为五角。
    (4) 受理站收取运杂费后,应认真履行与各方所签协议,及时向承运车属单位、中转站、到达站划拨有关费用,不得延误和拖欠。

 四、货 物 交 付
(1)货物到达后,到达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做好记录。收货人凭提货单(见附表二)取货,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到达站付货后也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物付讫”戳记后存查。
    (2)货物按件交付。包装破损,由交接双方清点复磅,发现货物短损由责任方赔偿。货签脱落,不易辨认的货物,必须慎重查明,方能交付。
    (3) 提货单遗失,收货人应及时向到达站挂失。经确认后,可凭有效证件提货。货物若在挂失前已被他人持单取走,到达站应配合查找,但不负责赔偿。
    (4) “到货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人领取货物或收货方拒收,到达站应向起运站发出“货物无法交付通知书”。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按国家经委经交《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货物事故的处理
    (1)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雨湿、污染、短少、烧毁、被窃事故(以下称货物损失),由承运人按下列办法赔偿:
    (一)、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其他杂费。货物赔偿金额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者,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者,按货物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
    (二)、办理保价运输的零担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短少的货物赔偿后,又被全部或部分查回,应送还托运人或收货人,并收回已赔偿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四)、货物起运前发生损失赔偿的,已收运费予以退还;货物到达后发生损失,对货物部分损坏赔偿后尚能使用的,运费不予退还;全部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运输途中因行车肇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不能到达终点的,未完成路段的运费应予退还。
    (2)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五、托运人因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七、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腐烂变质的;
    八、其他经查证属托运人责任或托运人注明特约事项造成的损失。
    (3)由于托运人责任给承运人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    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 货运事故的赔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货物起运前发生的货运事故和赔偿,由起运站负责处理;运输途中及到达后发生的货运事故和赔偿,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分清责任的,由事故有关各方共同赔偿。
    二、由行车肇事引起的货运事故,由事故发生的就近站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出现场记录,班车所属单位应先向货主单位负责赔偿。
    三、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从事故发生通知受损方之日起,最多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四、受损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从受损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须于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十天内赔偿结案。
   (5) 事故赔偿以货币支付。赔偿货物的价格计算按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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